气体灭火时,对防护区有哪些安全要求?
1)防护区应有通道和出口,确保人员在30s内疏散。
2)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和出口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防护区应设置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加闪光报警器。防护区入口应设置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射指示灯,以及防护区使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标志。灭火剂喷射指示灯信号应持续到防护区通风以后,再手动关闭。
3)防护区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可自行关闭;疏散门必须能够从防护区开启。
4)灭火以后的防护区应通风。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固定窗户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气装置,排气口应设置在防护区下部,并能直接通到室外。通信室、电子计算机室等场所的通风次数不得小于每小时5次。
5)储瓶间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应设置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置机械排气装置,排气口应设置在下部,可通过排气管排出。
6)有爆炸危险和配电场所的管网,这些布置在上述场所的金属箱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7)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得大于有毒反应浓度(LOAEL浓度),该值应符合规范。
8)防护区内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得大于2.5MPa。
9)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和应急操作应采取警示显示和措施,防止误操作。
10)在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地方,应配备空气呼吸器。